信托基金的性质介绍

发布: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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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基金的性质介绍
  继受者说要回答的问题是:善意购买者例外是否制造了太大的漏洞。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个漏洞是刻意的,继受者对物权的运作也依赖这个漏洞。为了理解这一点,人们必须理解基金的性质,基金就是资产池,其构成不断变化。对律师和理论家来说,挑战在于怎样描述基金或基础资产中受益人权利的性质。
  至于信托,受托人通常有权力出售信托资产。正是赋予受托人这种权力,信托资产才会有像基金的波动性特征。很清楚,受托人有权改变信托基金的构成,受益人享有其中一些利益,争论的问题是这种利益的性质和范围。在信托基金中,受益人拥有什么?所有权意味着什么?
  受益人对信托资产既没有“完全所有权( full ownership)”,也没有普通法所有权(legal title)。如果受益人有以上两种权力,就会与受托人的地位矛盾,也创设了一个反公共地的情况(anticommon)。我们清楚地知道受益人的权利不是所有权,但非绝对所有权( less than-full-ownership)不是基金概念的弱点。关键的是,这使得基金概念成为可能,善意购买人例外是基金概念中的一部分。基金概念要求免除善意购买人对受益人的义务,可以自由获得受益权利。129做不到这一点,不仅会导致信托资产没有流动性( non marketability),而且基金也会失去了波动性,从而使得基金不成其为基金。善意购买人利用新买资产受益权利的产权只是故事的一半,另一半是受益权利转移到新的资产上。当然这就是“超越”( overreaching)理论。正如David Fox所说,“超越是受托人出售权力的一部分”。
  有趣的是,受托人和不知情善意购买人之间发生未授权交易时,同样的结果出现了:善意购买人新买的资产不再受受益权利约束,并且通过有证据的追踪,受益人在原来资产的权利被新资产下所产生的受益权利替代了。因此,无论什么时候受托人与善意购买人发生交易,初始资产的受益权利就被另一种资产权利所替代。不管是否称为超越还是追踪,不用说,在正常情况下,超越的判例超过追踪的判例。
  超越理论很流行,对基金很重要,以至于Richard Nolan说“信托基金”的定义是一组资产,受益人有“信托基金”的权利,他亦有基金资产下的权利,但此权利可被超越,所以受益人有权利拥有这些资产。换言之,信托基金只是“一组随时可被超越替代的资产”的简称。Penner称之为极度简化方法(minimalistapproach),并从几个方面进行评论。他认为极度简化方法说明受益人对个别信托资产拥有绝对所有权,但这与处置受益权利的实践并不一致。
  另外,Nolan的极度简化方法没有解释受益人被赋予“未来资产”权利的原因,诸如委托人赠送新资产放入信托基金。Nolan特别注意到,除替代权利之外,受益人还有“未来资产”权利,包括同一信托下添加的资产。然而,极度简化观(与超越理论相连的资产之财产权利)没有为受益人授权获得未来资产提供理论基础,既不是目前资产的现在权利,也不是替代资产权利能够证明自动授予其未来资”一产有正当理由。 在极度简化方法下,受益人被授予未来资产没有理论基础。极度简化方法不能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是受益人之间( beneficiariesinter se.)的关系。极度简化方法聚焦于受益人与外部人、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上,没有解释多个受益人或多个目标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如果自由裁量目标有信托资产的财产权利,由于超越,那么谁拥有什么以及怎样拥有极度简化方法只是迎合了单一受益人,至多是把受益人作为一个整体。Nolan认为信托文件赋予什么,受益人就享有什么,但这并不是一个好的解释。
  受益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仅不清晰,而且,把衡平财产权解释为可被超越的资产的绝对所有权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现代受托人不把基金下的资产当作个别资产的集合去处理。不管是提供了信托账户还是进行信托投资,受托人把集合资产视为合成基金( compositefund)。受托人不是要告诉受益人个别资产的总价值,而是告诉他们基金的总价值。对于信托投资工作来说,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和总回报投资要求将整个信托资产视为实现投资目的的合成基金。虽然极;度简化方法与受托人怎样管理账户或投资无关,但从受托人的角度看,最好把信托资产理解为合成基金。
  相反,Penner把受益权利视为基金的独特权利。他说“由于基金管理人行使处置资产的权力,受益权利不只是多个财产权利中的一个权利。基金受益人享有的权利是这样一种权利:受益人不能对构成基金的任何财产提出即时权利要求,他的权利只是其基金权利项下的任何权利。当基金发生一些事件时,最明显的例子是违反信托,受益人可选择执行基金下的个别资产权利”。
  把受益人权利理解为基金的一项独特权利,可以解决许多由极度简化方法产生的理论难题。基金概念能够解释为何受益人对未来新加入同一信托基金的资产享有权利,受益人享有基金中的利益,而基金由集合资产构成,其价值是波动的,既包括无形资产价值的变化,也.包括通过处置、分配和新增值的有形价值变化。只有兼顾到信托账户和投资,基金概念才能够完全与信托账户报告和现代投资理论吻合。
  基金概念为Nolan和Penner描述受益人积极授权权利(entitlement)与解释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基础。Nolan认为受益人权利的积极方面就是信托文件所提供的任何东西,形式多样,可以对少数人执行。类似地,Penner认为受益人权利是在基金合同条款下授予的任何权利。Nolan和Penner都理解受益人积极权利的内容是多变的,最终都落在信托文件的条款上。只有Penner的基金概念可与多变的授权权利的思想相容。受益人享有极度简化方法下基金的所有权权利,这一思想不能与信托文件所提供的积极授权权利的多变性相容。极度简化方法下受益人表面上有平等权利和地位,大概就像普通法中的封臣一样。但有了基金概念就能消除解释个别资产授权权利的负担,信托文件在规定授权权利中确立个别受益权利,也能从基金层面得到解释。
  除了能更好地解释信托及其受益人的正常关系,Penner的基金概念也能解释违反信托的后果,特别是受益人对抗受托人和第三方的权利。当受托人未经授权处理信托资产时,受益人可以选择“伪造账户(好像交易从未发生)”或选择保留受托人不合法地取得的资产(意味着允许资产交易)。这两种选择与基金资产是波动的理论相容。当受托人挪用信托资产时,受益人可选择接受新的资产,或者把交易变为向受托人贷款。再有,在这两种情况下,初始资产中受益人权利被受益人选择改变的资产权利所替代。
  最后,对于违反信托时给予第三方的转移,第三方一般不需要承担受托人义务。而且,这样的转移最好理解为初始明示受托人把信托资产转移给第三方作为托管受托人,托管受托人只是根据明示受托人的指令持有。因为托管受托人不承担投资等积极的受托人义务,但是基金的波动性质依然通过托管受托人而存在。如果托管受托人处置了信托资产,受益人可以追踪和索取替代的资产。在一定程度上,托管受托人只是遵循明示受托人的指令(不知道实际信托条款或违反信托),他不因错误使用信托财产而对受益人负责。
  无论采用哪一个理论来解释基金,基金在现代商事和金融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必须明确,有一个不涉及第三方基金管理者的基金,也就是亲自独立管理的基金,与其说是我们考虑的财产权(propertypractice),不如说是心理账户( mental accounting)现象。反倒是三方或双方基金,诸如现代捐赠信托基金,才最有学术挑战。理性认识带有法律条款的基金为从经济学上解释信托基金提供了一个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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